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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了人,人该不该咬狗?

狗咬了人,人该不该咬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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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了人,人不能反过来咬狗。”这是一句老话,一句一直令我深信不疑的老话,但最近的一次网络纷争让我对这句老话产生了一些怀疑。
    
    现在,我想抛开具体事件本身,抽象地来思考这个问题。
    
    
    
    “狗咬了人,人不能反过来咬狗。”这里的“狗”只是一个比喻,当然还是指人。这句话是很阿Q的,通常是在某人受到恶意中伤之后无力反击或认为不值得反击的时候抛出的一句“儿子打老子”式的自我安慰,旁观者也常用这句话来开导受害者。这句话同时意味着:受害者之所以不对恶意中伤作出反击,是因为不想把自己的人格贬损到和害人者同等的地步。而这句话在社会上的普遍流行或许意味着这样一个事实:社会的主流道德风尚认为人格贬损的重要程度要高于防守反击。
    
    这种主流道德风尚是怎么来的呢?也许有人会认为是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的结果,有人会认为是儒家思想的熏陶,但是,至少儒家思想本来不是这么讲的——恰恰相反,孔子说过“以直报怨”,春秋大义鼓励复仇,而我们熟知的所谓“以德服人”并不是适用在这个层面的。
    
    下面拷贝我在《春秋大义》里的两则故事,看看“狗咬人”和“人咬狗”这类事情如果发生在汉朝,当事人以及当时的主流意识形态和社会道德舆论是怎样反应的:
    
    
    
    【两汉时期,这类血亲复仇的事件屡见记载,对于报仇者,官府通常都是网开一面的(像赵娥亲的例子,官府不但赦免其罪,而且立碑表彰),民间也全是一片赞誉之声,这就是当时的风气。我们现代人想像古人,常常以为儒家思想把古人们熏陶得都有以德报怨之风,i其中虚伪之徒甚至示德于人来博取名声。其实,汉朝风气不但绝非如此,反倒很有几分侠气,正所谓“一饭之恩必偿,睚眦之仇必报”,儒家讲《春秋》的复仇精神,这是我们现代人不容易想见的。
    
    甚至,不但血亲复仇“以直报怨”受到嘉许,就算“以过分报怨”、搞过了火,这也不算什么。——东汉有个叫阳球的,因为妈妈受了郡吏的侮辱,他便纠结了几十个古惑仔,一股脑杀光了那郡吏全家。而这位阳球,这位灭门惨案的制造者,不但并未受到法律追究,还甚而从此成名!而更加骇人的是,阳球后来居然还被举荐为孝廉!看来孝廉可不都是善男信女哦。ii
    
    
    
    阳球的这种作风和当时社会的这种反应甚至还能得到法律的部分支持。东汉有一个不长的时期里曾经颁布过一部《轻侮法》,内容大体是:如果因为爸爸受了别人的侮辱,儿子杀死了这个侮辱爸爸的人,儿子可以免除死罪。——这可就不仅仅是“礼”的说法了,而是国家法典的明文规定。
    
    够狠吧?徐元庆、梁悦、赵娥亲他们都是因为爸爸被杀,这才去杀人报仇,而西汉这部《轻侮法》却暗示大家:别说爸爸被杀,就算爸爸仅仅受了一些窝囊气,做儿子的也应该去杀人来给爸爸出气!放手去杀吧,杀了人也不会被判死刑的!
    
    那么,这部骇人听闻的《轻侮法》的立法精神是从哪儿来的呢?——很可能还是那部《公羊传》。】
    
    
    
    在我们这些现代文明人的眼里,古人的上述作风似乎显得血腥暴力、小题大做。那么,这样的春秋大义是否应该仅仅属于古代并距离我们现代文明生活越远越好呢?
    
    事情未必如此。如果我们不谈所谓春秋大义,而代之以一个西方的现代表达,即罗尔斯的“正义即公平”(仅就其最表面的意义而言),似乎一下子就变成一个文明社会的价值观了。
    
    如果按照这个标准,那么,无论事情或大或小,寻求公平的努力无疑就是寻求正义的努力,那么,“人咬狗”即便在现代文明人看来是贬损人格的,但这无疑是公平的,因而也就是正义的。也就是说,我们对“人咬狗”的事情可以质疑其任何层面,但对其正义性是绝对不该报以一丝一毫的质疑的(只要其符合公平原则的话)。
    
    
    
    推理到这一步,应该有人会说:人不应该咬狗,应该找棒子打狗。
    
    是的,人的首选确实应该是找棒子打狗。这里,棒子比喻不会导致人格贬损的解决途径。但问题是,如果棒子实在找不到,又该怎么办呢?这就意味着:该把人格贬损放在第一位考虑,还是把寻求公平(正义)放在第一位考虑?亦即在棒子实在找不到的情况下,以暴易暴是否符合正义原则?
    
    要解答这个问题,首先我们会面临的问题是:“正义即公平”是不是一种普世性的、绝对的、至高的正义原则,超乎国家主义、民族主义、主权至上等等各种原则之上?例如,某个行为完全符合本国家、本民族的利益,但有违公平原则,我们会不会视之为不正义的行为?
    
    ——如果我们的答案是“不会”,那么,“正义即公平”原则便仅仅适用于国门或家门之内,对“人咬狗”的评判也将随时间、地点的不同而相应具有不同的主观的评判标准,讨论也就到此结束。
    
    如果我们的答案是“会”,则讨论可以继续。


  
  如果我们的答案是“会”,则我们应该可以接受“正义即公平”是一种普世性的、绝对的、至高的正义原则,那么,“人咬狗”所引发的对人格贬损的顾虑便被排在了次要地位。
    
    进而考虑:人该不该咬狗,这是一个“正义与否”的问题,符合正义原则的答案无疑是“该”;而人格贬损的问题则是一个“值得与否”的问题,亦即一个人格贬损的“成本”和寻求正义的“收益”之间的权衡问题。我们假设“人咬狗”的决定并非来自一时冲动,而是某个具有清醒头脑的人在完全理性的考虑之下作出的,我们同时知道,理性人的行动与选择来自于对机会成本的衡量,那么,如果他最终作出了“咬狗”的行为,这说明他的行为是符合正义原则的,并且对他自己而言是值得的。
    
    
    
    那么,在旁观者而言,对“人咬狗”的行为便无法质疑其正义性,因为该行为只要符合公平原则,就是正义的,而“值得与否”的问题又各人有各人的标准。按照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在双方自主的前提下,只要交易成交,就意味着该交易对双方都有利,再者,商品的价值是主观的而非客观的。这就意味着,没有任何人能够代替当事人自己对“值得与否”的问题作出判断,那完全是当事人自己的主观衡量。这又涉及到了一个旁观者原则问题。
    
    旁观者原则一般是就低不就高。举个例子,好熊拣到了一个装有10万元现金的钱包,联系到了失主,花10元钱打车找到失主,交还了钱包,欣然接受了失主给的20元往返打车费和一束鲜花。雷锋知道了这事,批评好熊说:“如果是我,绝对不会接受失主给的20元往返打车费和一束鲜花!我们得按照雷锋精神办事!”
    
    是的,好熊很钦佩那些按照雷锋精神办事的人,但在好熊看来,只要把钱包交还失主,接受失主任何额度的酬谢都是可以的(只要是失主自愿的)。我们的古训说“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如果你是一个律己很严的人,不能把律己的严标准用到待人上去。假如你是阳球灭门事件的旁观者,你可能觉得“如果我是阳球,郡吏侮辱我妈妈,我大可一笑了之,至多批评两句也就算了,郡吏也许只是一时失言吧。”是的,如果你是阳球,那么“值得与否”的最高判断权在你,你甚至还可以坚定地维护郡吏的言论自由权——这也许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种民主、宽容的美德吧,如果真在汉朝,这样的想法应该不会见容于社会舆论。
    
    
    
    再说一说公平的理论值。
    
    纯粹的公平只在理论上才有,现实中对公平的寻求应该是努力使自己的报复行为尽量接近公平的理论值的。那么,公平的理论值是什么呢?
    
    是社会道德风尚的主流意见吗?如果是的话,那么公平的标准显然是一时一地的,比如阳球的行为会被当时的道德风尚所认可,但现在看来显然太过分了。而在同时代的罗马人看来,很可能会有另外一番评价。
    
    那么,真正普世性的标准很可能就是等值原则。
    
    以直报怨,以牙还牙吗?
    
    如果你打落我一颗牙,我便也打落你一颗牙,这是纯粹字面上的一种以牙还牙的例子。但是,即便是这种情况,就真的公平吗?——当然不是,你的牙是龋齿,而我是一口好牙,如果以牙还牙,我显然吃大亏了。
    
    那么,即便我们两人的牙都是龋齿,那就公平了吗?——也未必。我们可以想像一个抓小偷的情境:小偷偷了某人100元钱,按照以牙还牙的原则,失主是否仅仅应该从小偷身上索回自己那100元钱,而任何多拿多占和拳打脚踢的行为都是违背公平原则的?
    
    如果是这样的话,我很愿意当小偷。
    
    显然,失主的索回公道至少还包括了对自己抓小偷的成本的补偿,以及对小偷的一定惩罚。(在这里,以儆效尤的社会考虑暂且不论,仅仅讨论一对一的公平原则。)也就是说,至少从表面看来,以牙还牙原则应该是以“更多的牙”去还牙。至于“更多的牙”如何界定,不可能有一个真实而可行的客观标准,也许只能来自于一个由自由人所组成的自由社会的社会公约,而这个社会公约的拟定是经过正当程序的。但是,这就又回到了以社会道德风尚为判断依据的情况,距离等值原则似乎又远了一步。
    
    但无论如何,以等值原则来考量抓小偷的事件,失主损失的不仅是100元钱而已,至少还有抓小偷的成本和精神损害,虽然这很难衡量,但无疑该算作等值原则的范畴之内。这就意味着,无论报复值到底有多大,但在等值原则之下,报复值至少不应该小于伤害值。
    
    不可能所有的事情都有一个明确的社会公约来作参照,更多的参照还是来自于社会道德风尚。我很疑惑的是,如果主流的社会道德风尚是“打落牙齿要往肚里吞”(即道德风尚明显违背等值原则),我真不知道是该怀疑自己,还是怀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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